吴春明律师电话15351815100
执业机构: 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律师
政治面貌: 党员
教育背景: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系统化的法律思维。
行业职务: 连云港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此职务要求律师本人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严谨的行为规范和对行业纪律的深刻理解,是其专业性与公信力得到行业内部认可的重要体现。
执业年限: 14年。逾十年的执业生涯,使其在法律实务的磨砺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从容应对各种复杂法律局面。
执业信念: 法律,于我而言,不仅是一份赖以谋生的职业,更是一份承载着正义、责任与希望的神圣使命。我坚信,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鲜活的人生与家庭。我期待以我的专业、智慧与担当,为每一位信任我的当事人提供、、用心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其争取优的结果,守护其应有的尊严与权利。
二、 专业领域与执业特色
吴春明律师在长达14年的执业过程中,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事等法律实务的核心领域,并形成了以刑事辩护为突出优势,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个人权益保障协同发展的专业格局。
核心优势领域:刑事辩护。 这是吴律师职业生涯中为浓墨重彩的篇章。他深度介入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乃至死刑复核的全流程,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
民商事争议解决: 精通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与诉讼技巧,善于为当事人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制定优的诉讼或谈判策略,保障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与商业秩序。
个人权益保障: 在婚姻家庭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案件时,他不仅提供法律支持,更注重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帮助其度过人生中的艰难时刻。
执业特色在于其对案件的“认真负责”。他坚信,魔鬼在细节之中,成功在法庭之外。他对经手的每一个案件都倾注全力,从证据链的梳理、法律文书的雕琢到辩护策略的制定,无不精益求精,力求完美。
三、 经典案例与专业成就(执业价值的实证)
吴春明律师的成功并非空谈,而是由一系列实实在在、堪称典范的案例所铸就。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其在逆境中寻求希望、在复杂中把握关键的能力。

死刑复核阶段的力挽狂澜: 在一起涉案毒品高达6千克的贩卖毒品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处被告人死刑。在许多人看来已是绝境的情况下,吴律师临危受命,在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接棒。他以其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和对死刑政策的深刻理解,撰写了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辩护意见,终成功说服高法院,将死刑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硬生生从法律的边缘挽回了当事人的生命。此案是其刑事辩护艺术的巅峰体现。

“不起诉”决定的成功博弈: 在公安侦查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案件在审判前的佳结果。涉及的罪名多样且复杂,包括合同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甚至包括故意杀人等重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介绍卖淫罪等。特别是承办的连云港地区知名的“吸笑气”过失致人死亡案,因其新颖性和社会关注度高,终成功不起诉,彰显了其在处理新型、疑难案件上的独特优势。
社会责任与职业担当的彰显: 其承办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因辩护效果突出、社会影响良好、程序规范典型,被评为 “连云港市案例之一” 。这不仅是个人的荣誉,更是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生动写照。
四、 个人品格与职业精神
军旅生涯的深刻烙印:多年的军旅经历,是吴春明律师人生中宝贵的财富。这段经历锻造了他刚正不阿、坚韧不拔、勇于担当的品格。他将军人的“忠诚、守纪、负责”融入律师职业,形成了言出必行、使命必达的执业风格。在面对压力时,他展现出异于常人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时,他展现出军人般的坚定与果敢。
对当事人“认罪负责”的承诺: “对当事人认罪负责”是其朴素的执业哲学。这里的“罪”,既是刑法意义上的罪责,更是一种广义的责任与托付。他深刻理解,当事人交付给他的,是自由、财产、名誉乃至生命。因此,他始终心怀敬畏,将当事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高的职业标准要求自己,不负所托。
总结: 吴春明律师是一位兼具深厚法学理论、精湛辩护技艺、丰富实战经验和高尚职业操守的复合型法律专家。他既有在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刀下留人”的硬实力,也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化解危机、争取不起诉的软智慧;他既能处理关乎生死的刑事大案,也能守护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他的刚正耿直,源于军旅的锻造;他的认真负责,出自对使命的坚守。选择吴春明律师,即是选择了一位值得完全信赖的法律同行者与权益守护人。

案例分享:
代表案例1:陈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近 6 千克,一审二审均被判死刑,吴春明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辩护,高法采纳意见改判死缓。
代表案例2:连云港未成年人吸食笑气死亡,于某涉案后自首并赔偿 70 万获谅解,律师辩护后检察院对其不起诉,另两人被判刑。代表案例
3:连云港某无资质贷款中介公司涉嫌合同上千万,辩护人以系民事争议、无故意辩护,请求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代表案例4:张某涉嫌被刑拘,辩护人主张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70 万)且系从犯,检察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代表案例5:陈某某遭丈夫故意致重伤四级,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因刑民交叉中止审理,终法院判准予离婚并判令丈夫赔偿 28 万余元。
案例概况:

案例1:贩卖运输毒品6千克高法改判死缓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
涉嫌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案号(2017)高法刑核33670574号
审理阶段:死刑复核(由高人民法院审理)高法直接改判死缓
一审、二审判决:死刑
辩护律师:吴春明(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
案件来源:被告人陈某从广东陆丰购买毒品,运输至江苏连云港进行贩卖。第二次交易时被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查获2999.47克,两次交易合计近6千克。
办案过程:
阶段:临危受命,一审二审接连失利
本案始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高达6千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审理中,尽管辩护人吴春明律师全力辩护,指出了案件在毒品数量认定、主从犯区分等方面存在的争议,但法院终仍以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为由,判处陈某死刑。
一审判决后,陈某家属近乎崩溃。作为家中独子,陈某是整个家庭的希望。其父,一位朴实的农民,找到吴春明律师,做出了一个悲壮的决定:要卖掉家里的房子,不惜一切代价,聘请律师,为儿子争取一线生机。
面对家属破釜沉舟的决心,吴春明律师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他深知,在如此巨大的毒品数量面前,改判的难度极大。他更清楚,对于一个本就贫困的农村家庭而言,房子是他们后的栖身之所。经过深思熟虑,吴律师做出了一个极具担当的劝告:他劝阻了委托人卖房的打算。 他坦诚地告知家属案件的风险,并表示将竭尽所能,在现有条件下继续辩护,避免终“人财两空”的悲剧。然而,希望再次破灭。案件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二阶段:绝境中的坚守与抉择
接连的死刑判决,彻底击垮了陈某家属的心理防线。他们陷入了深深的绝望,认为“官司已经打到头了”,再挣扎也是徒劳,一度心灰意冷,准备放弃继续申诉。
此刻,正是吴春明律师展现其非凡毅力和职业信念的时刻。他没有因为案件的暂时失利而放弃,反而更加坚定。他多次主动与陈某的父亲沟通,耐心地做家属的思想工作。他详细分析了案件尚存的法律点,并着重强调了 “死刑复核”程序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后一道防线,由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依然存在改判的可能。 他告诉家属:“现在放弃,就真的什么都没有了;坚持下去,就还有希望。”
吴春明律师的坚持、专业和真诚,重新点燃了这个家庭后一丝微弱的希望之火。终,家属被他的执着所打动,重拾信心,决定继续委托吴春明律师,向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提起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阶段:背水一战,决胜死刑复核
入死刑复核阶段,意味着要与高审判机关对话,辩护工作必须更加精准、深刻。吴春明律师投入了全部的精力,对卷宗进行了反复的、地毯式的研读。
犯罪形态问题:他力主第二次交易属于“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曾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可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被告人作用与地位:他反复强调陈某系被引诱、非主犯、且有协助抓捕上线的立功表现。
被告人提供上家卖家身份信息让公安准确在大酒店抓获,属于立功。
他将这些观点,连同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况(独生子、父母年迈多病),融汇成一份逻辑严密、情理交融的《补充辩护意见书》,提交至高人民法院。
第四阶段:云开月明,生命得以延续
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对本案进行了极其审慎的审查。终,高法院完全采纳了吴春明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为:鉴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作用主要者,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其悔罪表现,直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死刑判决,改判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2:连云港知名吸笑气案过失致人死亡获得不起诉
案号 海检未刑不诉(2023)35号
连云港知名吸笑气致人死亡案:案情简介及办案经过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连云港地区知名的吸笑气引发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核心涉案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于某、崔某、陈某及死者赵某(未成年),案件发生于某凌晨的桔子酒店。
案发当晚,陈某通过微信邀请赵某的朋友前往桔子酒店 1029 房间,赵某随朋友一同前往,而于某此前因吸笑气抵达该房间,且事前并不认识赵某。期间,众人在房间内吸食笑气,赵某系自愿参与,于某未实施强迫、教唆、诱骗等行为。过程中,赵某吸食两口笑气后陷入昏睡状态,因众人此前已知其饮酒,初期误认为是酒精作用导致的醉酒。
后因居某提出 “赵某醉酒需休息”(另有说法为崔某要求转移房间),崔某、陈某、于某三人将赵某从 1029 房间转移至 1030 房间。后续赵某身体状况出现异常,于某积极协助救助,不仅递交居某的手机供陈某转交居某拨打 120,还要求同行未成年女孩对赵某进行心肺复苏。终,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案件办理过程确认,笑气并非于某提供,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房间转移导致的救助迟延” 与赵某死亡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明显区分:于某在案件办理中先被取保候审,后获不起诉决定;崔某、陈某两人则被依法逮捕,终被判处刑罚。
二、办案经过
(一)侦查阶段:涉案人员到案与强制措施区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 “赵某吸笑气死亡案” 立案侦查,迅速锁定崔某、陈某、于某等涉案人员。其中,于某主动前往新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知晓的案件事实;崔某、陈某到案后,因案件关联情节及责任认定,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重点核查笑气来源、房间转移原因、救助过程等关键事实,固定陈某、于某、居某等人的供述与证言,并梳理赵某的饮酒及吸笑气时间线,为后续案件审查奠定证据基础。此外,于某在侦查阶段积极与赵某家属沟通,终在公安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全额履行 70 万元赔偿款(其中 50 万元为于某向朋友借款凑集)。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与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改为某检审查起诉后,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近亲属委托,指派吴春明律师担任于某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于某、查阅卷宗,明确核心辩护方向:于某无过失行为、存在积极救助行为、具备自首及赔偿谅解等情节。
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辩护观点:一是于某无法识别赵某未成年身份,无审查吸笑气者身份的法律义务,且未提供笑气、未诱导吸笑气,自身吸笑气行为未制造危险;二是于某在发现赵某身体异常后,主动协助拨打 120、要求心肺复苏,无消极放任行为;三是于某自首、认罪悔罪且全额赔偿,符合从轻或不起诉的情节。
检察院结合卷宗证据及辩护意见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某对赵某死亡存在过失,且其具备自首、积极救助、赔偿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终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院认为崔某、陈某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后续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3:合同上千万获得不起诉
案号 海检刑不诉(2025)325号
案情简介、办案经过及办案结果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连云港市某检审查起诉的涉嫌合同罪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包括吉某某、李某某、张某、骆某某、高某某,案件编号为海公(经)诉字〔2025〕125 号,涉案主体还包含未取得贷款中介资质的连云港某公司。
1. 核心交易模式与书面明示情况
存在贷款需求的客户(简称 “A”)因自身不符合贷款资质,委托亲属或朋友(简称 “B”)作为实际借款人,与连云港某公司建立居间服务关系。所有客户 A 均签署《居间服务合同》《委托声明》等文件,明确载明 “因本人不符合贷款资质,委托亲属 / 朋友(B)作为实际借款人”。例如:吴某某所签《居间服务费代扣委托声明》载明 “本人委托亲属作为借款人”,其《贷款还款方式须知》亦载明 “因本人不符合条件,介绍亲属作为借款人”。同时,B 作为实际借款人需单独签署《借款用途与责任须知》(如徐某某、吴某某签字文件),B 从接收贷款、转账给 A,到签订借据、签署谈话笔录告知书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其完全知晓自身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2. 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的书面确认
客户均签署《居间服务费致客户告知书》(编号 0005426),明确确认服务费按金额的 21.6% 收取;《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第 2.1 条约定服务费支付条件为 “贷款获批后”,且所有客户均手写 “已知悉条款”,对服务内容与费用标准进行书面确认。
3. 资金流向情况
银行贷款发放至 B 的账户后,由 B 转账给 A 使用;连云港某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相关银行流水可佐证),不存在侵占贷款本金的行为,资金流向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4. 指控与辩护的核心争议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涉案人员 “隐瞒 B 贷款事实”,涉嫌合同罪;但结合本案书证,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不成立,具体依据如下:
《甲方声明》载明 “甲方本人暂不符合资质,委托其亲属(或朋友)作为借款人”;
《借款人责任须知》有借款人 B 手写签名承诺 “本人清楚还款责任,资料真实有效”;
《居间服务费告知书》有 B 签字确认 “已全面理解服务费条款”;
借据明确载明 B 将款项借给 A,且 B 实际收到银行借款后转账给 A,足以证明 B 知晓自身向银行借款的事实。
上述文件均经客户亲笔签署,证明公司已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若客户未阅读合同,属自身过失,不构成刑事范畴的 “隐瞒事实”。
5. 法律适用争议点
连云港某公司未取得贷款中介资质,辩护人主张该资质问题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其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关于 21.6% 的服务费争议,属民事纠纷范畴,若客户认为服务费过高,可依据《民法典》第 151 条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调整或撤销合同,而非通过刑事程序处理。
6. 关键人员(张某)背景与主观状态
张某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虽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辩称系公司借用其身份,自身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仅为普通员工,薪酬为底薪加提成,与其他员工一致,未参与公司利润分成,公司获取的利润归实际控制人所有(本案中实际控制人未到案,抓获人员均为公司员工)。张某及其他公司员工均按公司要求履行职务,严格按照公司制式合同操作,所有文件均经法务审核,员工有理由相信交易模式合法,认知状态以书面文件为准;且客户已手写签名确认 “已知悉风险”,员工无需质疑客户理解能力,主观上无故意,亦无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的牟利动机无关。
二、办案经过
1. 侦查阶段
某安经侦部门(简称 “海公(经)”)对本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抓获吉某某、李某某、张某、骆某某、高某某等公司员工,但案件真正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到案。侦查机关认为涉案人员存在 “隐瞒 B 贷款事实” 的行为,符合合同罪的侦查条件,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案号:海公(经)诉字〔2025〕125 号),将案件移送连云港市某检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阶段
连云港市某检接收案件后,启动审查起诉程序。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吴春明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结合本案书面证据(包括 A、B 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委托声明》《借款用途与责任须知》《居间服务费告知书》、借据、银行流水,以及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认为本案不符合《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罪构成要件 —— 本案本质是民事服务合同履约争议,而非刑事犯罪,遂向连云港市某检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主张对张某及相关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结果(基于《张某辩护意见.doc》内容)
截至《张某辩护意见.doc》出具时,本案仍处于连云港市某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尚未就本案作出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等终处理决定。辩护人基于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分析,已明确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心主张:本案不符合合同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本质为民事服务合同履约争议,请求检察机关对张某及相关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70万获得不起诉
案号东检刑不诉(2025)68号
案情简介
涉案人员情况: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95年出生,,因涉嫌罪被改为某安立案侦查,截至申请取保候审时处于刑事拘留期间。
案件核心争议与事实主张:申请人(辩护人)吴某(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张,根据张某本人陈述及案情,张某仅作为居间介绍人促使相关交易,对交易金额不知情,且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未采用欺骗手段,被害人亦未陷入错误认识,故认为张某不构成罪,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主张,即便张某构成犯罪,其仅起居间介绍的次要、辅助作用,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二、办案经过
辩护人身份与委托关系:吴某系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3207201310322013, 15351815100,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受张某本人及其家属请求,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提交:2024 年 5 月 31 日,吴某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改为某安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对张某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与保证措施:
申请理由除前述 “罪名异议”“从犯认定” 外,还包括:张某经办案单位电话联系后,从武汉前往改为某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属初犯、偶犯,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张某愿意退赃以弥补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人正举全家之力积极筹钱准备退赃。
保证措施:张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方式提供保证,且承诺将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张某情况,监督张某遵守相关规定(包括遵纪守法、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 / 伪造证据及串供、不离开居住县市)。
三、办案结果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含退回补充侦查后),终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不起诉决定: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检察院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皓天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文号:东检刑不诉 [2025] 68 号)。
案例五、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
案号海检未刑不诉(2025)60号

一、 案件背景与核心难点
本人接受委托,担任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本案案情特殊,核心难点在于:对象特殊,法定刑重:案件涉及一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若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起点极高。
当事人刚成年,前途攸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时刚满18周岁,是一名已被高校录取的准大学生,一旦被判处实刑,其学业与人生将遭受毁灭性打击。事实清楚,辩护空间窄:林某某“明知”对方为幼女并实施了介绍卖淫行为,客观事实清楚,做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极小。辩护核心必须集中于情节认定与刑罚适用上。
二、 辩护策略与办案经过
面对不利局面,我们制定了“事实求轻、情节求宽、政策求情”的整体辩护策略,并分阶段推进:
1. 侦查阶段:全力争取取保,奠定从宽基础
核心目标:改变林某某被羁押的状态,为后续创造有利条件。
行动与理由:我们立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强调:
人身危险性低: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
个人情况特殊:刚成年、在校学生、家庭困难,犯罪动机是为筹措学费,主观恶性不深。
保障措施到位:其家属愿意提供保证,确保其随传随到。
成果:公安机关采纳我方意见,于拘留期满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案件后续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审查起诉阶段:精准定性罪名,着力争取不起诉
此阶段是辩护工作的主战场,我们通过书面法律意见和听证会陈述,聚焦以下核心点:
罪名性质之辩:反对将行为拔高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我们指出,林某某的行为更符合“介绍卖淫罪”。他并未主动“引诱”,而是在幼女多次请求下才实施介绍,其“隐瞒年龄”的行为是为了促成交易,与主动的“引诱”在主观恶性和行为方式上存在区别。此辩护观点旨在将量刑区间从“五年以上”拉回“五年以下”,创造了不起诉的空间。
犯罪情节之辩:着力渲染“情节轻微”的关键点。
持续时间短、获利少:仅5天,获利约三千元,且积极退赃。
无强迫、欺骗行为:反复向检察机关强调,有证据证明幼女系“自愿”甚至“主动要求”,林某某在开始时因其年龄小而有犹豫,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评估:结合当事人和受害人的特殊背景,论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刑事政策之辩:充分运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对涉罪在校学生的刑事政策。我们恳请检察机关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给予这个因一时糊涂而犯错的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
三、办案结果与启示
终,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大限度地保护了林某某的合法权益,挽救了他的未来。
本案的成功,得益于以下几点经验:全程介入,策略前置:从侦查阶段开始即制定并执行清晰的辩护策略,环环相扣。精准定 位,情理法结合:在承认基本事实的前提下,精准定 位辩护焦点,将法律辩护与情理感化有机结合,打动司法官。
善用司法政策:深刻理解并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当事人的学生身份、初犯、偶犯等情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从宽事由。
本案再次证明,对于情节轻微的青少年犯罪,专业的刑事辩护不仅是“辩罪轻与重”,更是“争是与非”和“护人与未来”。
案例六 席某某女涉嫌故意杀人案  
案号 海检刑不诉 [2025] Z1 号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女因与被害人杨某男存在情感纠纷,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魏湾村七组 110 号的住处,向杨某男及其妻子肖某某女日常食用的 “老干妈” 牌辣椒酱、“中国敬酒” 白酒中投放含敌敌畏成分的物质。随后,席某某女用水果刀划伤肖某某女脖子,并骑在肖某某女身上实施殴打(打了6个耳光)。肖某某女误食少量有毒辣椒酱后被送至中医院急救,无生命危险,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席某某女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于2024年10月16日将案件移送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接受席某某女亲属委托后,迅速指派吴春明律师担任席某某女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吴春明律师始终以“尊重事实、恪守法律”为原则,全程细致推进案件辩护工作:
深入了解案情,锁定核心争议:吴春明律师时间会见席某某女,耐心倾听其陈述,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包括投放物质的动机、刀具使用的具体情形等),初步梳理出 “主观是否具有杀人故意”“证据链是否完整”“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程度” 三大核心争议点。
细致阅卷核查,挖掘证据疑点:吴春明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阅卷宗材料,逐页核查证据细节(包括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线索等),发现案件关键漏洞:一是核心物证 “杀虫剂” 未找到,其来源、品牌、具体成分缺乏证据佐证,无法确认毒物投放的完整事实;二是现有鉴定仅能证明食物中含敌敌畏,但无证据证实该毒物的剂量、浓度足以致人死亡,无法认定行为具有“杀人危险性”;三是结合席某某女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无杀死二人想法” 的供述,以及“持刀架在肖某某女脖子却未捅刺”的客观行为,可佐证其主观仅为 “教训”,而非 “杀人”。
撰写专业辩护意见,精准主张权利:吴春明律师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撰写详细辩护意见,向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核心观点:席某某女主观无杀人故意,仅具有 “让被害人身体不适” 的意图;其行为仅造成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案件核心证据(杀虫剂)缺失,食物中敌敌畏成分的来源、剂量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恳请检察机关综合案件情节,对席某某女作出不起诉决定。
跟进补充侦查,强化辩护立场:2024 年 12 月 4 日,检察机关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吴春明律师持续跟进侦查进展,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保持专业沟通:一方面针对补充侦查方向提出意见(如建议核查杀虫剂线索、明确毒物剂量危险性等),另一方面进一步提交补充辩护材料,强化 “无杀人故意、证据不足” 的辩护观点,确保辩护意见始终贯穿案件审查全过程。
三、办案结果
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吴春明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席某某女投放毒物的属性、剂量是否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也无法确认其持刀行为存在杀人意图,认定席某某女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海检刑不诉 [2025] Z1 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席某某女不予起诉,成功维护了席某某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吴春明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细致的办案态度、精准的辩护思路,有效推动案件实现不起诉结果,充分体现了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 “以专业服务守护当事人权益” 的宗旨。若您或身边亲友面临刑事纠纷,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及吴春明律师团队将依托丰富的办案经验,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服务,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500字):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吴春明律师担任受援人改为陈某某代理律师,本案件因刑事案件故意杀人和民事案件诉讼离婚交叉在一起,因受援人诉求就要离婚,法院以先刑后民等待刑事判决结果再审理离婚案件,故该离婚诉讼时间跨度较长。受援人全身皮肤90%,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受援人入院医治花去医疗费23万,丈夫拒绝支付医疗费用,还多次骚扰受援人,为了治病救人,受援人父母无奈变卖房产,受援人经司法鉴定构成4级伤残。从2014年5月至今也不能行走。援助律师吴春明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受援人父母取得联系,通过与家人沟通,时间去法院立案起诉离婚,法院因改为周某男涉嫌犯刑事犯罪要求先刑后民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再审离婚案,援助律师再次接受受援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海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改为周某男有期徒刑12年, 2016年12月判决准予离婚,历经一年半时间离婚案件才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500字):本律师与改为陈某某家人沟通决定先起诉离婚,在2014年12月底在海州法院立案并受理,临近开庭时候由于改为陈某某伤势过重一直住院不便出庭,法院通知要求撤诉,本律师积极跟法官沟通把受援人的客观情况告知法官,承办法官以先刑后民等待刑事判决结果出来裁定离婚中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检察院提出改为陈某某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律师搜集送请鉴定材料,到连云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出来计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及时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送交检察院。2015年9月6日改为周某男犯故意杀人罪被海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赔偿280974.05元。因被告人身体严重被取保候审,海州区法院在2015年8月在被告人家里开庭审理,同年年9月受援人丈夫被海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受援人丈夫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多。同年十月法院恢复审理,受援人丈夫因受伤严重在家疗养为由拒绝配合审理,该案后更换承办法官,被告人于2016年11月羁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法院在看守所开庭审理离婚案,12月收到判决,判决准予离婚。
特色亮点(500字):这个案子就是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争吵升级到被告一时冲动,从厨房抱起煤气罐上楼至卧室打开煤气罐阀门,原告发现立即制止未果,被告并关闭门窗用打火机点燃气体,房间立即着火,造成原告全身72.4%,构成重伤二级,司法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四级残疾、双手十指功能完全丧失构成四级残疾右足趾功能完全丧失,已达双足十趾功能丧失50%,构成人体损伤八级。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这一惨无人道的罪行导致原告人至今生活不能自理,遭受身体上和精神上极大的痛苦,也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被告改为周某男自己本身也很严重,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看守所以他的身体条件不便羁押,自接到法院离婚传票以后,不断骚扰改为陈某某,改为陈某某父母年高体弱,不堪骚扰一直在外面租房,搬家几次还被找到对其恐吓不许离婚,对法院送达传票拒绝签收,拒不配合审理,并扬言说谁要让他离婚要杀谁,不断威胁法官,该案在2016年更换承办法官,被告于2016年11月被院长亲自批示责令刑庭送押看守所,被告终于被羁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由于被告可能尽快被送监服刑,离婚诉讼再不开庭就有可能到外地监狱开庭,代理律师及时沟通承办法官,海州法院及时在看守所开庭审理离婚案,改为周某男自被羁押在看守所,一下子老实很多,离婚案件也得以顺利审结。
办案感悟(500字):该案实际就是一件离婚案件,因涉及到刑民交叉,谁先谁后的问题,本律师意见对该案中的“先刑后民”问题完全没有必要。该案刑事案件的审结与民事诉讼离婚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审结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推进与责任认定,该案中存在家暴,公安机关早就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离婚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行为,伤害后果,完全可以独立审理,法律规定“先刑后民”是基于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进行时,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等待刑事审理的结果,该案中是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只有证据确实充分(适格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受案法院有管辖权)。完全没必要等待漫长的刑事审理结果。所以该案中无所谓“先刑后民”问题。受援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惜法院并没有采纳,以至于拖了很久,2016年12月海州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受援人的维权路终于结束了。虽然受援人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但是作为职业律师是不满意的,毕竟也是迟来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