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当中,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信访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但维权过程中一旦出现人员聚集,就容易面临刑事风险。不少当事人分不清正常维权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稍有不慎就被卷入刑事案件。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拥有十九年执业经验,同时具备企业合规、行政法律实务的多重办案积累,办理过多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以及涉信访类刑事案件,在本案当中,他通过对案件事实与刑法构成要件的细致拆解,帮助当事人厘清行为性质,终实现公安机关撤案,当事人得以摆脱刑事追责。

本案当事人王某,是当地一家紫菜养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当地不少紫菜养殖户,包括王某在内,都遭遇海域养殖规划调整带来的现实困境。属地海域养殖规划重新划定,海域使用管控政策发生变化,养殖户原有的养殖范围、养殖期限以及相关养殖合规资质随之产生争议。养殖户前期已经投入大量成本,养殖收益直接受损。为解决海域确权、损失补偿、养殖许可延续等现实问题,养殖户多次和行业主管、海域管理部门沟通,但是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权益纠纷持续悬而未决。

为争取自身合法养殖权益,王某牵头,联合多名同样利益受损的养殖户,前往职能部门集中反映诉求。这次信访过程中到场人员数量较多,人员聚集客观上对办事场所周边通行和办公秩序造成了轻微影响。但是整个过程里,所有养殖户都保持克制,没有辱骂工作人员,没有冲撞办公区域,不存在打砸财物、阻挠公务执法的行为,王某主观上也没有煽动闹事的想法,他仅仅负责梳理养殖户的诉求,对接相关部门开展沟通工作。

即便没有过激行为,这次聚集信访行为,依旧引发刑事程序。公安机关以王某牵头组织人员聚集,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为由,认定王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且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侦查初期办案机关认为,王某主动召集养殖户到行政机关聚集,人员数量众多,干扰机关正常办公流程,破坏公共办公秩序,客观上符合该罪名的行为要件,王某作为组织者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身陷刑事程序的王某,委托付长洋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开展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之后,付长洋时间会见王某,完整了解事件的起因经过,梳理全部案件事实,结合案卷材料以及信访相关证据,确立整体辩护思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故意犯罪,成立该罪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要实施对应的扰乱行为,同时要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几个要件缺一不可。辩护工作就围绕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层层展开。

主观层面上,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的根源是海域养殖权益引发的经济与行政纠纷,王某并不存在无事生非蓄意滋事的主观心态。王某牵头养殖户共同前往机关,目的就是反映养殖行业的现实诉求,希望协商解决养殖损失补偿、海域确权等实际问题。自始至终,王某没有煽动群众对抗行政机关,没有刻意破坏公共秩序发泄情绪,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要求的犯罪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层面,辩护意见重点区分合法信访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别。本次人员聚集,是利益受损养殖户集体信访,信访事由真实客观,诉求具备现实基础,属于公民行使申诉维权权利。虽然现场人数较多,造成周边通行轻微受影响,但是全部人员沟通方式文明,没有围堵大门,没有冲击办公场所,也没有阻碍公务执行、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单纯人员聚集带来的轻微影响,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入罪标准,不能直接将聚集行为等同于刑事犯罪。

除此之外,辩护意见进一步提出刑法谦抑性原则。养殖户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属争议,本质属于行政纠纷和民事经济纠纷,这类矛盾本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化解。刑法作为后的制裁手段,不应当随意介入普通民事行政纠纷,不能把公民正常的信访维权行为拔高评价为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刑事立案的管辖范围。

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同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办案机关复核信访笔录、现场录像,梳理海域养殖纠纷全部档案,对照信访条例和刑法相关规定重新核查全案事实。经过复核之后,公安机关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办案机关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基于真实纠纷开展的信访维权,王某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现场没有过激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本质属于经济权属纠纷,应当交由行政、民事途径处理。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解除王某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王某没有留下任何犯罪记录,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透过这起案件,可以提炼出值得普通群众重点关注的法律要点。首先要分清合法信访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边界。合法信访,建立在真实存在的权益纠纷之上,当事人以反映诉求为目的,全程保持行为克制,不实施、围堵、冲撞等过激行为,即便出现人员聚集,造成轻微现场影响,也受到法律保护。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扰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围堵、冲撞、打砸等行为,并且造成公务无法开展、产生严重损失的后果,才能够认定构成犯罪。

其次,维权过程当中要警惕刑事风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维权是正当权利,但维权行为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诉求合理不等于行为可以不受约束,即便有理,一旦行为越界,也有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同时,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办理此类案件,也应当恪守刑法谦抑性,审慎区分群众维权行为和刑事犯罪,不能简单以人员聚集的结果,直接推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穿透行为表象,审查行为背后的动机、起因、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本案也是侦查阶段辩护的典型样本。案件还没有移送检察院,还处在侦查阶段,律师及时介入,通过会见核实事实,梳理证据,提交法律意见,能够帮助办案机关全面看待案件,避免将民事行政纠纷错误上升为刑事案件。辩护的突破口,不在于否定客观发生的聚集事实,而是从主观故意、行为危害后果、法律关系性质多个角度,论证犯罪构成要件不成立,把案件拉回民事行政纠纷的解决轨道,实现撤案的良好结果,大程度保护当事人人身自由,避免刑事案底对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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